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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督促检查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区委、区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各项廉政制度。

  (三)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本区行政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负责推进全区的纠风工作。

  (四)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行为和案件;调查和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必要时可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五)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党组织、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受理对监察对象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企业和群众对行政失当的投诉和处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六)在审批权限内,决定对党组织、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或解除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

  (七)管理纪检政务监察派出(驻)机构工作;指导下级纪检、政务监察工作;组织纪检政务监察干部业务培训。

  (八)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九)向区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或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建议。

  (十)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库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进行审计;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十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对本级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对区属公有企业和公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六)对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七)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就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八)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进行监督;对影响行政效能的行政过错实行责任追究;推进政府绩效评价、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考评工作。

  (十九)对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党政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进行督办,及时反馈督办落实动态;对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收集问责线索,并对问责线索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问责的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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