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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商交往若干具体问题行为指引(试行)》

发表单位:高明区纪委发表时间:2016-04-27

  为规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涉及企业的各类公务行为,维护政府部门良好形象,以“遵纪守法、廉洁从政、阳光交往、真诚服务、推动发展”为原则,根据《佛山市政商关系行为守则》,制定本指引。

  主动服务企业

  一、科学制定政策。开展科学有效社会抽样调查,广泛听取企业诉求;经过听证、论证等决策环节,制定符合产业、行业、企业实际的扶持性政策。

  二、全面公布政策。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门栏目,及时、集中公布扶持性政策,方便企业查找;及早发布申报指南,提供详尽指引,预留企业能够完成申报的时间。

  三、注重普及政策。多渠道、多方式、多手段普遍向企业宣传和解读扶持性政策,开展免费服务活动,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

  四、及时解答疑问。充分发挥12345热线、民生直通车、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沟通作用,注重采取座谈会、现场答疑会等面对面交流方式,收集企业反映意见,解答企业疑问。

  五、尽力解决问题。耐心听取企业意见,认真对待企业反映问题,要尊重历史、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在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鼓励正常交往

  六、公职人员应多渠道和途径及时了解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困难和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在本地举办的年会、春茗会、茶话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公开商务活动。公职人员参加活动时不得参加抽奖,不得参加设在私人会所的商务活动,不得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务活动。

  七、公职人员在上门服务企业时,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服务企业相关工作,不增加企业负担。确有需要时可由企业提供工作午餐,但用餐不得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

  八、在开展招商引资和事关地方经济发展重要工作任务过程中,为了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公职人员可以邀请企业人员到政府部门通过工作餐会的形式进行商议。

  九、公职人员在工作早餐、午餐时不得喝酒;在履行行政审批、监管和执法职能时,不得接受当事企业和监管对象安排的吃请。

  发挥纽带作用

  十、主动支持和配合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收集会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提出推动行业和企业发展方面的建议。

  十一、互通信息,及时向行业协会、商会传达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和信息,鼓励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向企业进行普遍性的政策宣传解读;行业协会、商会应将重要文件、刊物、调研报告和企业的诉求及时报送政府职能部门。推动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研究解决问题的机制,共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十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建立内部惩戒机制,约束失信和防治腐败。经常评估会员企业出现的问题,指导会员企业健全内控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明确纪律要求

  十三、坚决整治对企业合理要求置若罔闻、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防止庸政懒政。

  十四、在政商交往中,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吃拿卡要,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红包、礼物、礼金、有价证券,不得借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十五、违反有关党纪法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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